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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振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60号罪犯李振涛,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2003年12月月23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3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振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新刑减(假)字第7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09年5月21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阿中刑减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2011年5月31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中刑减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去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2013年11月12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减去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0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李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振涛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振涛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1月24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10月13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26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6月17日、2015年9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7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涛准予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19年10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