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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孝峰与伏广武、朱星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孝峰,伏广武,朱星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财保6号申请人:武孝峰,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伏广武,1973年1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朱星星,1982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伏广武妻子)。申请人武孝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伏广武、朱星星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南环路北侧,面积为52.56㎡的门面房(房地产权证号:定城镇字第××)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伏广武、朱星星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南环路北侧,面积为52.56㎡的门面房(房地产权证号:定城镇字第××)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