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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钦凤与陈金仓、张增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凤,陈金仓,张增超,李钦民,李钦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050号原告:李钦凤,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陈金仓,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张增超,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钦民,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第三人:李钦华(被告李钦民哥哥),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李钦凤与被告李金仓、被告李钦民、被告张增超、第三人李钦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郓城法院做出(2014)郓商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陈金仓、张增超、李钦民、李钦华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2015)菏商终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李钦凤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钦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钦凤负担483元。审 判 长  郑瑞涛审 判 员  夏广太人民陪审员  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