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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第2689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富乐村。法定代表人黄振林,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法定代表人任建均,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2月3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丽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