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朱景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56号罪犯朱景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浮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景锋犯挪用公款、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义、于秀广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朱景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景锋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朱景锋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朱景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景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