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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邱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邱红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772号原告:张文勇。被告: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勇与被告邱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原告张文勇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店弄4号楼204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邱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原告张文勇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店弄4号楼204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夏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