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邱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邱红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772号原告:张文勇。被告: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勇与被告邱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原告张文勇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店弄4号楼204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邱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原告张文勇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店弄4号楼204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夏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