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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起、陈雪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起,陈雪梅,乌兰察布市巨德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9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崔起,男,汉族。被告陈雪梅,女,汉族。被告乌兰察布市巨德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前旗察哈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耀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起、陈雪梅、乌兰察布市巨德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起、陈雪梅、乌兰察布市巨德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雷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人民陪审员  周毅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