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寿光市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387号原告:寿光市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环路东潍博路。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