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221号原告张某某,男,回族,1985年10月1日生。被告马某某,女,回族,1989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亚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风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