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何丙三与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丙三,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726号原告何丙三,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子敬路96号。法定代表徐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平,系徐晓平之夫。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子敬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中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丙三诉被告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丙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丙三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丙三撤回对被告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平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丙三负担。审判员 熊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肖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