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荣山喜与晋中开发区社管处北六堡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山喜,晋中开发区社管处北六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山喜,男,1933年10月14日生,汉族,晋中开发区村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蔡金栓,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太原铁路局工务段职工,住榆次区,系荣山喜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开发区社管处北六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法定代理人赵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任炜君,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山喜因与被上诉人晋中开发区社管处北六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六堡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荣山喜1949年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989年2月从黑龙江省北兴农场离休。1952年荣山喜家庭成员荣爱贵(包括荣三喜、王二妮、荣润香等五人)领取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有耕地和非耕地四至、房产坐落。庭审中荣山喜陈述在北××住房及院落,1956年大跃进时,荣山喜在军营服役,北六堡村委会单方将荣山喜三间住房视为无人居住拆除,改作大队收粮场。1990年荣山喜离休回家,才发现原有住房被拆除,而北六堡村委会至今不予解决,荣山喜发现该事后即找村委及信访部门反映,至今未能解决。原审法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个人档案、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信访工作领导组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原审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及房产被拆一事按荣山喜称发生于五六十年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依据相关政策由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荣山喜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山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22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一审裁定后,荣山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5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本案属侵权纠纷,在一审中被上诉人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应驳回上诉人诉请,同时本案一审法院也查明了“1990年原告离休回家,才发现原有住房被拆除,而被告至今不予解决,原告发现该事后即找村委及信访部门反映,至今未能解决”。显而易见一审法院已将本案真实情况查清,但为什么又将本案认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行为明显违背民诉法的立法宗旨。被上诉人北六堡村委会的答辩意见:法院应该立案受理,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处理。经二审查明,中共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信访工作领导组晋开信访字[2014]第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荣山喜就本案的处理意见为“在北六堡××××村搬迁时,按村民待遇予以考虑,妥善解决信访人诉求”,荣山喜签字表示同意,北六堡村委会亦盖章表示同意。晋开信访字[2014]第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同时载明“如不服本答复意见,请在30日内向晋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经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起诉是否正确?针对该焦点,本院评判如下:本案发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属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已就本案作出处理,荣山喜与北六堡村委会均同意该处理意见,现荣山喜又就本案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姣瑞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华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