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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春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玲,郑惠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春玲,女,1975年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小兵,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熊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惠,女,1957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培学、刘双,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历下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历下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春玲、郑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5年4月20日变更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法庭审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春玲及辩护人陈小兵、熊杰,被告人郑惠及辩护人李培学、刘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乙于2007年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5月,为归还公司欠款及维持公司经营,张某乙的妻子被告人任春玲与被告人郑惠经预谋后共同制定传销模式,聘请张某甲(另案处理)设计网络传销软件、租赁服务器、建立传销网站、签约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通过QT聊天室对不特定人群宣传某某公司的传销模式,推销机器人、原始股等“道具商品”,推销电子股、科技卷等虚拟商品,以科技卷、电子股裂变高额回报和发展会员返利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事以吸收资金为目的的传销活动。截至2012年8月,共收取费用756万余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春玲、郑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春玲未提供新的证据,辩称:网络融资的方案具体操作是由郑惠负责,网络吸收的资金公司使用了一部分,给会员返利了一部分。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辩称:1、被告人任春玲没有与郑惠共同制定传销模式,实际上是把网上融资交给了郑惠及其团队。2、从犯罪构成看本案,主观上要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要有传销的行为,但被告人任春玲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3、认定本案犯罪及“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本案无法证实参与传销人数达到了30人以上,不足以证明犯罪金额是756万元,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4、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为保护发展经济,所以被告人任春玲实际也是被害人。5、任春玲在本案中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告人任春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发明专利,对国家有重大贡献。被告人郑惠未提供新的证据,辩称:任春玲多次找她,让她帮忙吸收资金,同时吸收来的资金其也不控制,只是领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被告人郑惠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郑惠在本案中是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郑惠从事活动的动机并不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帮助某某科技公司发展。3、被告人郑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郑惠本人已接近60多岁,身体有病,行动不便,有老人需要照顾。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某某科技公司张某乙给郑惠写的欠条及郑惠母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济南市中心医院病历一套、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病历一套。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春玲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张某乙于2007年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机器人”业务。2012年5月,被告人任春玲因欠款结识被告人郑惠,此时公司经营不善,为归还公司欠款及维持公司经营,任春玲与郑惠经预谋后共同制定传销模式,由郑惠负责网络运营,郑惠聘请张某甲(另案处理)设计网络传销软件、租赁服务器、建立传销网站、签约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并通过QT聊天室对不特定人群宣传某某公司的传销模式,推销机器人、原始股等“道具商品”,推销电子股、科技卷等虚拟商品,以科技卷、电子股裂变高额回报和发展会员返利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事以吸收资金为目的的传销活动。截至2012年8月,共收取费用756万余元。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任春玲、郑惠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郑惠介绍他来到某某科技公司,当时郑惠说该公司要上市,让他帮忙操作上市的有关事宜。他通过考察觉得该公司的项目可以,但后来任春玲告诉他郑惠和张某甲经营的网上销售都出现了很大问题,其外债有1000多万元,他就跟她说让她关掉网站,并说要离开济南,当时郑惠在外地,说让他等她回来。他不清楚某某财富网的营销模式,也没有提过七等会员和原始股的事。他并不知道该公司的网络经营模式,其在公司主要做市场营销的工作,负责机器人的销售,另外给公司找负责企业上市的机构,由他们具体谈上市的问题,讲了两堂关于企业上市的课。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初,郑惠找到他说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想建立一个网站,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为这家公司融资。郑惠、张某乙、任春玲多次跟他见面商量,研究建立网站、设计发展会员模式的相关事宜。当时发展会员的模式是郑惠提出的,她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叫“王慧讲财富”的网络发展模式。大体就是会员需要往公司交纳费用后才能发展下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从中获利,也就是传销模式。他和同事李广志、曹之强一起设计了某某公司的网络传销软件。某某财富网站上会员的最顶端是“某某”实际是任春玲,“某某”的下级是“韩鹏”实际就是他,他下边就是郑惠,郑惠下边就是5000多名会员。这样设计是因为所有的传销都是越在最上层获利就越多,所以任春玲、郑惠和他就商量把自己人放在顶层,这样就能获得大量的会员发展奖金。他在某某财富网络上得到的奖金大约有15000多元。2012年6月底,任春玲让他再建一个网络,由他负责网络后台和营销,他就建立了m.dalukeji.com的网站,这种传销的具体模式就是双轨制,呈现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会员的获利采用“双赢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一种要求不断发展下线交纳会员费的一种传销模式。他把这种模式告诉张某乙和任春玲,他们同意了。服务器是他找的,租赁服务器的公司叫“南北互联”。2012年7月份左右,郑惠请来田某某的人负责给某某公司操作上市。后他在任春玲的要求下在m.dalukeji.com网上加上了转换原始股的功能。他听任春玲说郑惠是某某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发展会员,在网上讲课,为公司筹集资金。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小钱换大钱”这个群里认识了郑惠,郑惠给他介绍了某某公司的销售模式,他于5月28日投入1500元成为了该公司的VIP会员。6月中旬,郑惠让他到某某公司负责招商,每月工资2000元。他的职责就是通过网络发展会员,具体就是在某某公司设立的QT聊天室给别人讲课,宣传公司的传销模式鼓动人们往公司投钱和发展下线。他的上线是郑惠,但网络体系中显示的是“绿叶”,他直接发展了有10多个人,其中有超越、孙俊华、至诚、大红、财富对话、张文英、共赢等,至于他们又发展了多少下线不清楚,但从某某财富会员专区的管理体系中,他看到这些直接下线也发展了很多下线,估计有60名。某某财富网站的营销模式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电子股,第二阶段是某某币、科技卷和财富卷,第三阶段是原始股,他只参与制定了第二个阶段的营销模式。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他2007年注册某某投资公司,2010年更名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他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运营、决策等情况以及公司的科技研发,公司主要在做机器人研发,销售等项目。2012年4月份,公司因经营不善,运转困难,资金周转不开,郑惠说通过网络营销这一块推广公司研发的机器人,然后发展会员,吸收会员以后通过会员缴纳会费,然后继续由会员发展新会员帮助推广机器人的销售,这样就可以通过吸收的会员缴纳的会费去维持公司的运转。具体就是利用“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VIP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会员,然后由这些会员负责推销产品,每个会员缴纳400元的会费,然后还有1500元的代理费,总共是每个人需缴纳1900元。通过这种方式,郑惠说共帮我公司吸收了4000多名会员,总共缴纳了400多万元会费。这些钱都用于公司的研发、生产和运转了。“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某某币(DLB)科技卷(KJQ)财富卷(CFQ)原始股是郑惠他们弄出来的,但对于公司承诺可以把账户资金提现的情况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兑现,所以让会员可以把资金转换为公司原始股。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她通过一个不认识的老太太介绍到某某公司了解电子股的情况,接待她的是自称公司副总的郑惠,她当时交了1900元,其中400元是注册费,1500元购买了电子股。后来她又介绍张某丙、马元庆等人加入了某某财富网。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她经薛某某介绍加入了加入了某某公司,成为了某某财富网的会员,她一共交了13800元,当时交给了郑惠,其中两个400元是注册费,两个1500元是买电子股的,剩余的10000元买了原始股,后来他又介绍了周某某加入。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经张某丙介绍加入了某某公司,成为了某某财富网站的会员,她一共交了2300元,当时是给的张某丙,张某丙又给的郑惠,郑惠帮她注册的账户。证人赵某某、秦某某、丛某某等72人证言证明:他们均通过缴纳会费的形式成为某某财富网站的会员。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明:她通过朋友介绍到某某科技公司当仓库保管员,后升为办公室副主任。该公司不做项目,主要是靠发展新客户,发展的客户越多,公司挣的钱越多,具体的盈利模式她不清楚。但经常见一些老人和外地人到公司听课,还有些人听完课后到财务刷卡交钱。讲课的人主要是田某某和郑惠,任春玲和张某乙有时也讲,主要内容就是介绍公司的雄厚实力,宣传公司美好的发展前景,并给客户说公司要上市,鼓动客户购买原始股。任春玲让她跟着卢迎迎用她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分别是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这三张卡都交给了任春玲。后来任春玲又让她给王某某办理了一个那三张银行卡的存取款短信提示业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某某科技公司负责招聘员工等人事工作,今年7月接替王旭做招商经理。某某公司主要是生产和销售机器人,还经营了一家机器人餐厅,搞了一个招入会员的活动。运营模式就是公司建立了两个网站,一个是某某财富网,一个是M某某科技网,这两个网站分别有郑惠和张某甲负责,大体就是会员先在网上注册,投入资金后成为会员,然后就能发展下线,并从其发展的下线中提取奖励。公司还请来了一个叫田某某的人来操作上市的事情。原始股这件事是郑惠和任春玲她们先想出来的,田某某来后由他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她接手招商经理的工作后,知道会员通过三种方式投钱:1、在财务上刷卡或付现金;2、会员通过网银将钱转入公司制定的账户;3、会员的投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再转入公司账户。投入的钱大部分都汇入任某乙和任某甲的私人账户,也有直接汇入公司账户的。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他来到堂姐任春玲的某某科技公司。来公司后,张某乙和任春玲让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7张银行卡给他们使用。后来任春玲又让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三张信用卡,这些卡一直都由他们使用。证人豆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某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维护www.dalukeji.com网站。今年7月20日左右,任春玲告诉他说公司还有一个dalucaifu.com的网站需要他维护,后来了解到该网站就是曹工跟张某甲做的。这个网站在6月份,任春玲让他备案一个域名,正是dalucaifu.com。7月下旬,田某某来到公司任上市顾问兼营销总监,他自称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来为他们公司做上市辅导,还举例说他们辅导过的公司,准备在2年内上市,现在发行原始股,将来上市后会好几倍几十倍的增长。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今年5月份,任春玲说在www.dalucaifu.com网上给他注册了一个公司的会员账户,账号名是他的手机号码1365864****,注册人姓名“军”,还说可以通过这个账户用人民币在网上购买积分,达到一定条件后,公司可以给配股,他就让王旭帮他做了修改并绑定了他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但他一直没有操作过,也没有往账号里投钱。后来客户到公司向他打听会员账号的事,他就说是用来买原始股的,他们要买时,他就让公司的人帮他们注册,他们就把他填成了推介人。这样他的直接下线就有12个。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通过张某甲介绍到过某某公司做兼职,当时张某甲告诉他说某某公司是做机器人研发销售的,前景很好,让他投资,他说没钱,他没有在某某公司投过钱。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田某某带她来到济南,给他助理工作,帮助某某科技公司操作上市工作,每月给她5000元。田某某是公司上市工作组组长,也是营销部总裁,还兼职给客户上课,有时来要债的,田某某就告诉他们公司正在准备上市,让他们再等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做网上支付服务业务,她就代表汇付公司与某某公司的代表王旭签订了代付服务协议、PNR钱管家支付服务协议、快捷支付服务协议,汇付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网上代收、代付业务,同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某某公司从未使用过快捷支付协议。代收业务就是替某某公司从很多客户处收取资金,存在汇付公司虚拟账户里,第二个工作日且满5000元后,自动将资金存入某某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自2012年5月15日至今共替某某公司代收资金7565287.11元。某某公司跟汇付公司签订协议时绑定的是工商银行历城支行对公账户1602004519024630194,5月28日变更为中国银行和平路支行对公账户233814135169。代付业务分实时分账和非实时分账两种,非实时分账是汇付公司根据某某公司的指令,将某某公司汇入汇付公司账户的资金支付给某某公司制定要给的人。实时分账业务就是某某公司收取资金的同时,经该资金从汇付公司的网上虚拟账户里实时分给某某公司事先制定的人。某某公司事先指定的有四个人,分别是张某乙、任春玲、任某甲和然海龙。自2012年5月14日至今张某乙分得约17万元、任春玲分得约111万元、任某甲分得约428万元、任某乙分得约99万元。证人耿某某、闫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在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任春玲、郑惠均系被抓获归案。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公平交易局给历下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要情通报及涉案公司情况证明: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认定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是传销行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上营销行为认定为传销行为。会员结构情况说明、光盘一张、公安机关提取的www.dalucaifu.com的数据库中的会员结构情况证明: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呈金字塔式的传销模式。22、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代付服务协议、相关表格、PnR钱管家支付服务协议、快捷支付服务协议、PnR钱管家交易流水、钱管家手续费及分账证明:上海汇付天下提供的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账单明细证实商户总交易额7565287.11元,对公户进账998696.41元,通过实时分账出6566590.7元,分别分账到张某乙170991.04元,任某甲4284079.16元,任春玲1115852.23元,任某乙995668.27元。2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料、笔记本电脑、账目、公章等物品。2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检查情况。25、公安机关出具的任春玲、郑惠户籍证明:二人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前科劣迹。26、被告人任春玲的供述证明:2011年3月份,她和张某乙为了开发机器人,先后借了朋友几百万元,为了还债,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某,他说可以给她引来集资的客户,保证每月给公司引进4、5百万元人民币的集资款。具体操作就是王某某引进的客户的集资分为3月期和半年期,最低存5000元,存款额向上不限制,3月期利息为月息7%,半年期利息为8%,利息存款期从每月10日、20日和30日计算,利息也是10日、20日和30日发放。集资从2011年3月份开始的,到5月份就停止了。大约有一百多人参加了集资,总共集资2千7百多万元(本金加利息)。本金还欠着部分客户的,利息都已经发放了。2012年5月份,公司欠了客户2个月的利息,到2012年7月份用某某财富网站上会员投资的钱给他们发放了利息。2012年4月份,她找到郑惠,郑惠给她介绍了梦想理财的融资活动,她和郑惠商量就套用“梦想理财”的运营模式,成立网站。后来郑惠介绍了张某甲,郑惠跟张某甲介绍了“梦想理财”的运营模式和分配制度。2012年5月份,网站做成了后,她、郑惠和张某甲商量让某某公司排在顶点,下面张某甲,再下面是郑惠排第三位。2012年6月份她又让张某甲建了一个机器人餐厅加盟的网站www.mdalukeji.com(M某某科技),网站建成后,张某甲又找了一批“黄马”,就是一些会员的头目,搞了一套会员投资模式,这个网站一直是张某甲操控着。后来某某财富网站的会员电子积分涨到6毛钱一分了,如果要给会员提现,她要多付5倍。她没法付会员提现的钱,就把网站关闭了。郑惠提出她认识田某某,说田某某能给公司操作上市,维持公司的经营。田某某提出将电子积分拆分,而且全部转为某某币、科技券和财富券三部分。“某某币”、“原始股”,就是因为电子积分虚长的太多,因为没有钱应付会员提现,目的就是为了能够维持公司的经营和筹集更多的资金。27、被告人郑惠的供述证明:2011年11月,她经人介绍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把钱交给了任春玲,她们给出具的是二张12100元的欠条,欠条是写的“任春玲”的名字,加盖的“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后来任春玲多次找到她,要求她到公司上班。任春玲说公司亏空了2000万元左右,能不能利用网络进行传销融资,好堵住那边那个亏空的窟窿。她说可以,还说现在都是利用网络挣钱并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方案。后来采用传销的形式,设立某某财富网站建立VIP会员制设立传销团队。张某乙、任春玲同意了她的方案,她又找到张某甲,一起研究、制定的入会规则、共同设立的这个网站。她作为创始人加入的会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址www.dalukeji8.com,某某财富交易平台www.dalucaifu.com就是为了给某某科技公司融资,所以制定政策的时候就规定了客户只有交钱才能成为VIP会员并有发展下线的资格。公司会员制度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推出的会员制度,成立某某财富交易平台网站。第二阶段:田某某、李某甲和她一起商量,制定了一个新的传销制度,给任春玲汇报了一下,任春玲也同意实施,7月20日就在公司宣布了。第三阶段:田某某提出要把科技券(KJQ)和某某币(DLB)转换成原始股的想法,经过任春玲同意后,并且也在公司网站上宣布了。公司是以新会员客户缴纳的400元(后期的600元等七级)入会分费及购买电子积分的钱中的一大部分作为奖励兑现客户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春玲、郑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任春玲辩称网络融资的方案具体操作是由郑惠负责,网络吸收的资金公司使用了一部分,给会员返利了一部分,上述辩解基本属实。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春玲没有与郑惠共同制定传销模式,实际上是把网上融资交给了郑惠及其团队,对此,本院认为,网上操作的相关事宜基本由被告人郑惠负责,但在制定这种传销模式的过程中,应是被告人任春玲和郑惠共同商定,上述观点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辩称从犯罪构成看本案,被告人任春玲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本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有非法牟利的故意而非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辩称认定本案犯罪及“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本案无法证实参与传销人数达到了30人以上,不足以证明犯罪金额是756万元,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有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数据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证实层级及犯罪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上述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辩称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为保护发展经济,所以被告人任春玲实际也是被害人,这种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春玲在本案中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告人任春玲有发明专利,对国家有重大贡献,对此,本院认为,无论犯意由谁提起,本案中被告人任春玲是对赃款的实际控制者和既得利益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非常重要,不能认定为从犯,同时自然人个人的发明专利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表现,上述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春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任春玲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惠辩称任春玲多次找她,让她帮忙吸收资金,同时吸收来的资金其也不控制,只是领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上述辩解基本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人郑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惠从事活动的动机并不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帮助某某科技公司发展,在本案中是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惠在共同犯罪中首先与任春玲共同预谋犯罪,其后发展团队并具体操作实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其与被告人任春玲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虽然并不实际享有经营款项的支配权,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也是至关重要,上述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春玲、郑惠羁押期间取保候审三年六个月十一天,刑期的终止日顺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春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郑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料、笔记本电脑、账目、公章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