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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谭善娇与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善娇,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谭善娇,女,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文金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金娥,女,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谭善娇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善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谭善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金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