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秀廷与孙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廷,孙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廷,女,56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凯,男,36岁。再审申请人张秀廷因与被申请人孙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和我院作出的(2015)鸡民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廷申请再审称:二审期间法院已经下发了选定鉴定机构通知了,但最后却没有支持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就下发二审判决书。现申请再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房屋取暖费、物业费、租房费、停热所交的基础费、维修费等各项费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修证明一份;2、鸡冠区呈建装璜材料商店发票一张;3、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答复函一份。4、法院通知一份。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装修房屋改造地热造成申请人家的楼板损坏,要求赔偿。因双方已在法院多次诉讼,二审庭审中申请人自认鸡冠区法院曾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10649.79元,并已履行完毕。本次起诉申请人要求给付因其房屋不能居住而发生的租赁费、物业费等费用,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其申请再审所提交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证据一、二与其诉讼主张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三、四系2011年申请人双方纠纷中的材料,与本案无关。亦不予采信。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秀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李绍军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