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夏靖与宫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靖,宫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夏靖。被执行人宫忠伟。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宫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9275.20元、利息8043.20元、逾期违约金17500元、律师服务费17000元、执行费3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宫忠伟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存款,本院正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公告期届满或被执行人有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