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正英诉郑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正英,郑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叶正英。被执行人:郑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卫东银行存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