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64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小山诉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山,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64号之1原告:贾小山。被告:陈占强。被告:范艳艳。被告:赵守昌。被告:张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山诉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贾小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山撤回对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贾小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