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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664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小山诉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山,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64号之1原告:贾小山。被告:陈占强。被告:范艳艳。被告:赵守昌。被告:张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山诉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贾小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山撤回对被告陈占强、范艳艳、赵守昌、张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贾小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