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绍成与刘振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成,刘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成。被执行人刘振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振宁银行存款2750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