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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绍成与刘振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成,刘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成。被执行人刘振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振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振宁银行存款2750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