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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钱春燕与俞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燕,俞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798号原告钱春燕。委托代理人朱介华,杭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立阳,身份证号码330121197003028216,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2组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燕诉被告俞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春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立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钱春燕负担。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