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钱春燕与俞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燕,俞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798号原告钱春燕。委托代理人朱介华,杭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立阳,身份证号码330121197003028216,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2组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燕诉被告俞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春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立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钱春燕负担。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