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付张婷与王兴贵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张婷,王兴贵,郭莎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57号申请人付张婷,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王兴贵,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郭莎莎,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付张婷与被申请人王兴贵、郭莎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付张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郭莎莎名下的鲁*号微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张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郭莎莎名下的鲁*号微型轿车一辆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付张婷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