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01-1号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嘉骊,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伦,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傅桂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江仁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自流井区华园街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1层133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051302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江仁芳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