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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星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星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699号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雪莉,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星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星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星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