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育梁与解卫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梁,解卫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07号原告张育梁,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增龙,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卫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梁诉被告解卫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