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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育梁与解卫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梁,解卫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07号原告张育梁,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增龙,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卫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梁诉被告解卫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