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65号申请人:汤利,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编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刘功茹,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汤利、刘功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汤利、刘功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汤利赔偿刘功茹: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00元,已于2016年4月11日履行完毕;二、汤利、刘功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