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项城市某某镇张新行政村寨张庄自然村寨北村民组与张某某、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某某镇张新行政村寨张庄自然村寨北村民组,张某某,张某甲,孙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4号原告项城市某某镇张新行政村寨张庄自然村寨北村民组。负责人翟某某,该组负责人。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孙某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克钦原告项城市某某镇张新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寨北村民组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项城市某某镇张新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寨北村民组承担。审判长 孙家立审判员 魏国福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