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洪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洪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676号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88-2号明珠大厦内。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抗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洪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洪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洪盛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洪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