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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89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在被告未应诉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