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润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润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624号原告:辽源市润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寿臣。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长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辽源市润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路)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良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润通公路法定代表人黄巨平及委托代理人柴寿臣、被告大良村法定代表人于长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润通公路起诉称:2005年5月16日,润通公路与大良村签订大良村水泥路工程。工程总造价为775294.00元,截止2006年12月30日,大良村已付534938.00元,剩余220356.00元至今未付。在此期间,润通公路每年曾多人多次催要,大良村以无钱为由,拒不付款。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护润通公路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大良村立即给付欠款220356,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大良村承担。大良村答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没有资金。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6日,润通公路(甲方)与大良村(乙方)签订大良村一社、二社乡路建设项目合同书,总长3.0KM,建设等级四级,路面为水泥砼路面,工程总造价为755294.00元,约定乙方进场前甲方付工程款的40%,随工程进度甲方还应付40%给乙方,剩余20%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润通公路施工结束后,截止2006年12月30日,大良村已付工程款534938.00元,剩余220356.00元大良村于2006年12月30日给润通公路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款至今未付。润通公路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润通公路放弃对大良村利息的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据有:润通公路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合同书一份;大良村出具的欠据一份(复印件);润通公路给大良村出具发票一张(复印件)。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润通公路与大良村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润通公路施工结束验收后,大良村应给付全部工程款,润通公路主张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润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0356.00元。案件受理费4605.00元,由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承担(此款与上款一并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