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55号原告:凡某,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廖光跃。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凡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