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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55号原告:凡某,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廖光跃。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凡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