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孙进与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48号原告:孙进,居民。被告:房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进与被告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撤回对被告房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孙进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