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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孙进与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48号原告:孙进,居民。被告:房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进与被告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撤回对被告房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孙进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