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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297号原告高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同意到民政部门协商解决,故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西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