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297号原告高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同意到民政部门协商解决,故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西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