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文东、马艳军、曹景发、纪忠义、郝祥阁与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东,马艳军,曹景发,纪忠义,郝祥阁,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东。申请执行人马艳军。申请执行人曹景发。申请执行人纪忠义。申请执行人郝祥阁。被执行人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杜文东、马艳军、曹景发、纪忠义、郝祥阁与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即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19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19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