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姬可文、高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姬可文,高秀英,姬明亚,张静静,蒋建西,董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60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负责人马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随刚建(特别授权),系该支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英宇(特别授权),系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姬可文。被告高秀英。被告姬明亚。被告张静静。被告蒋建西。被告董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姬可文、高秀英、姬明亚、张静静、蒋建西、董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1356.5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