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英明抢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62号罪犯陈英明,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2000年6月17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0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新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认定陈英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2003)新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陈英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5月17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阿中刑减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08年10月23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阿中刑减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1年5月31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中刑减字第62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3年6月14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6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1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至2016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陈英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英明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英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陈英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8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4次。另查,该犯原判罚金刑2000元已于2015年9月17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英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英明准予减去其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