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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委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灿明与章志海、颜飞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委字第38号申请人蔡灿明与被执行人章志海、颜飞飞、章家荣、章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509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灿明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13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113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章志海、颜飞飞名下有商品房二套(该二套商品房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章志海、颜飞飞、章海琴名下各有小车一辆(该三辆小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四被执行人除本院拍卖评估的二套商品房及被本院另案查封的三辆小车外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委字第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