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树中与王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树中,王福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953号原告方树中,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福丁,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树中与被告王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树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方树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