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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树中与王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树中,王福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953号原告方树中,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福丁,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树中与被告王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树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方树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