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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俞新新与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新,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016号原告俞新新。被告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人力资源部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新新诉被告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