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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阳东新飞鹅雪茄刀剪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阳东新飞鹅雪茄刀剪实业有限公司,梁译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陈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负责人:李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东新飞鹅雪茄刀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法定代表人:袁光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诚谊,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惠英。原审第三人:梁译元,女,汉族,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104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阳东新飞鹅雪茄刀剪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译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03元,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预交366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预交2939元,由本院予以退清。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阮超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