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曾忠琼与王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忠琼,王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982号原告:曾忠琼。被告:王伯明。原告曾忠琼与被告王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忠琼起诉称:2014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8日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查,被告王伯明应为王柏明,原告起诉有误,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忠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鸣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