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丁声金与黄永甫、顾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声金,黄永甫,顾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635-1号申请执行人丁声金,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永甫,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顾艳芳,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关于丁声金申请执行黄永甫、顾艳芳民间借贷一案,丁声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中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王智东名下房产一套。现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智东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88号院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09××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钰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