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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孔令朋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孔令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379号原告张志国,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孔令朋,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孔令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回对被告孔令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张志国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