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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吕红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14号移送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吕红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西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吕红有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吕红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吕红有的罚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人可持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移送,再次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