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李艳丽、杨玉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李艳丽,杨玉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6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杨岩。被告:李艳丽。被告:杨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李艳丽、杨玉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