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563号原告:徐某某,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亓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世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0年原告与亓某某在广东相识,2003年与其结婚并生育长女亓凤芝。2005年生育男孩亓信义。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生活平淡,经常吵架并经常遭到被告的责骂和殴打。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用脚踢原告肚子,将原告耳朵打成淤青。2012年原、被告去浙江打工期间,发生吵架,被告把原告在地上拖拉、将原告脊背磨出血,还把原告赶出家门,衣服、生活用品全部扔出房外。被告的责骂和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对婚姻无望,觉得感情确实已经出现破裂,也曾给他多次机会悔改,珍惜这个家。在分居第一年(现已分居六年)到我妈家拜年竟然还骂原告母亲,不让孩子去姥姥家,也不让孩子接电话,原告见不到孩子心里很难过。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的手机中有其他女子的裸照,却又当着原告的面删除了照片。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14至18周岁共24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表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表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亓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相识,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3年7月26日生育一女亓凤芝,2005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亓信义。2005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应相互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家庭和睦。原告以夫妻感情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