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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滦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伟、李臻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军伟,李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滦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张军伟。被执行人:李臻。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军伟、李臻消费贷款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3月13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军伟、李臻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军伟、李臻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吉友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