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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向东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身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向东,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05号原告:魏向东,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太平村。委托代理人张新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址,松原市松原大路3966号。委托代理人:于全军,男,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生命人寿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委托代理人:冯雪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魏向东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向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