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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西亭、李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西亭,李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87号原告: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云,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西亭,男,汉族。被告:李松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西亭、李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西亭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西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西亭的起诉。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