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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黄军,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358-5号(2015)宜珙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黄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送达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执字第358-3、(2015)宜珙执字231-3号执行裁定书的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执字第358-3、(2015)宜珙执字231-3号执行裁定书对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峨影支行44022650********账户16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