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绪容与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容,徐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350号原告刘绪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9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厚,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鸣,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绪容与被告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绪容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绪容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刘绪容负担。审 判 长 魏久江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人民陪审员 赵玄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