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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绪容与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容,徐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350号原告刘绪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9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厚,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鸣,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绪容与被告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绪容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绪容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刘绪容负担。审 判 长  魏久江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人民陪审员  赵玄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