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进军、徐雪侠等与张风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军,徐雪侠,徐根旺,张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字23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徐雪侠,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根旺,农民。被执行人:张风雷,农民。本院在执行张进军、徐雪侠、徐根旺与张风雷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秋松 百度搜索“”